一、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什么是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審判案件權(quán)限的劃分。有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之分。法定管轄指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裁定管轄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轄,包括指定管轄、移送管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于管轄不明或發(fā)生管轄爭議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
二、刑事案件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靠前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靠前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靠前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靠前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靠前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案情重大、復(fù)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靠前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quán)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
與民事、行政***案件一樣,公訴人、自訴人在提出刑事案件的訴訟請求之前,需要先確定具體哪個法院由審理刑事案件的權(quán)限。法院在收到訴訟請求之后,也需要判斷自己是否有案件的管轄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