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拘留人的時間標準是什么?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zhí)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zhí)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最長時間三十七天。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二、可以拘留的情形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后企圖自***、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執(zhí)法機關對于任何違法行為的行為人都是可以進行拘留的,等待檢察機關的審查和判處。輕則警告,重則剝奪人身自由,甚至死亡。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一個知法懂法的公民,杜絕出現(xiàn)傷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拘留時間長短根據(jù)案情嚴重程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