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頭拖欠工資該誰管?
可以與包工頭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fā)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fā)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fā)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fā)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
3、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全部保險,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和生育五項。不繳納保險或不足額繳納保險屬于違法行為, 可以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如果是單純的保險***勞動仲裁不受理,只能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離職手續(xù),包括開具離職證明、**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二、《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包工頭欠工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處理,對于包工頭在協(xié)商后拒不支付工資的,可以直接***處理,工人應當提供欠工資的相關證據,并由司法機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