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靠前審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民事訴訟法》靠前百一十九條***條件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可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jù)材料發(fā)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決***。

如果達成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zhí)行;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qū)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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