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2.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3.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4.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5.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
6.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7.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8.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
9.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
10.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11.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yè)車,每輛補貼6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靠前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靠前款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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