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區(qū)別是什么?
靠前,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shù)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
第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fā)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
第三,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fā)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能可能發(fā)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第四,一般抵押權的主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第五,一般抵押權的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系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第六,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比如,向銀行連續(xù)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辦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簽訂一次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登記,手續(xù)十分繁瑣,而如果在借款之前設定一個最高額抵押,那么無論發(fā)生多少次借貸,只要簽訂一次抵押合同、**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了,可以顯著提高交易效率。
二、《民法典》對于最高額抵押權的規(guī)定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guī)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外,適用本章靠前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對于最高額抵押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后果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