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靠前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刑法》靠前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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