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規(guī)定具體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

一般而言,屬國家***或其他***者***建設,用于非經營或非營利性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批準的各項建設用地,即屬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機關用地。它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用地的總稱,具體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用地。

2、軍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事設施保**》規(guī)定的軍事設施用地,包括建筑、場地和設施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市內公共交通等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yè)用地。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yī)院、體育場所、圖書館等文體、衛(wèi)生、教育事業(yè)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包括中央***、中央與地方共同***和中央、地方共同引進外資及其他***者***。

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1)土地劃撥

需要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2)土地出讓

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guī)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yè)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qū)別的。

在我國的土地的管理的規(guī)定中,土地的出讓、劃撥等都是為了促進我國的經濟的發(fā)展,此時我們如果遇到了相關的土地流轉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相關土地使用權的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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