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一案結(jié)束,雖然結(jié)果判決賠償69萬,但是這個案件的重點和意義卻是對于劉鑫對造成江歌死亡存在明顯的過錯,江歌媽媽根本不是為了最后的賠償金,只是為了自己女兒討回公道。

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tài)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wù);而且在形成救助關(guān)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wù)。

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鑫,對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wù),具有明顯過錯,理應(yīng)承擔法律責任。

此前一審開庭時原告方的核心觀點得到了法院的采納,即江歌承受的危險是劉鑫帶來的,她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為求自保,棄江歌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導(dǎo)致江歌被鎖在門外被***害。

江歌在救助劉鑫的過程中遇害,江母失去愛女,因此承受了巨大傷痛,后續(xù)又赴國外處理后事而奔波勞碌,而劉鑫在事發(fā)后發(fā)表***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母的感情,應(yīng)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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