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程序規(guī)定傷情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1、鑒定的委托: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托”為原則。委托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鑒定委托書”、醫(y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鑒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鑒定。

2、鑒定的受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y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并將理由以書面回執(zhí)形式告知委托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鑒定:做出受理決定后,鑒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復印件、化驗單、醫(y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y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y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書面交接手續(xù)。

4、補充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補充鑒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鑒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由原鑒定人進行。

5、重新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鑒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辦案程序規(guī)定傷情鑒定分為以上5個程序,需要在首次鑒定將所需的相關材料準備好,遇到傷情不要盲目處理,按相關程序來走,要注意的是需要提出重新鑒定的時間是15日內,不要超過這個期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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