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
目前征收標準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因此,個人***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jīng)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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