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的一種制度,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也會有訴訟時效的適用。那么,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有哪些內容?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怎么起算的?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了關于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內容,歡迎瀏覽。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fā)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xiàn)實生活絕大多數(shù)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xù)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理由是:

1)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tài),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tài),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shù)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fā)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yè)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于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fā)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fā)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fā)生的損失。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后再發(fā)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提起第二次訴訟;對于第二次訴訟之后發(fā)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于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xié)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自實際發(fā)生后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8、根據(jù)《民法通則》靠前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我們知道:法律對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讓保護債權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實踐中,交通事故的債權人需要積極主動的行使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更好的實現(xiàn)自己的權益。訴訟時效的經過債權人的相關權利的實現(xiàn)就會受到相應的影響。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等問題你可以咨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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