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志牌有:

主標志:

(1)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危險地點的標志。

(2)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某種交通行為的標志。

(3)指示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5)旅游區(qū)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

(6)道路施工安全標志:通告道路施工區(qū)通行的標志。

(7)限速標志:警告車輛減速行駛的標志。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lǐng)、換領(lǐng)。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補發(fā)、換發(fā)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補發(fā)、換發(fā)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補發(fā)、換發(fā)號牌期間應當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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