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有什么區(qū)別
二者在概念上存在著明顯差異。
法定代表人特指依據(jù)法律及法人章程規(guī)定,有權利代表法人實施職權的負責人。
然而,中國法律采取單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一般情況下,人們會將法人的首席執(zhí)行官視為其較早且正式的法定代表。
然而,企業(yè)負責人作為普通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亦可為主要管理人員。
例如下文中所述,企業(yè)的董事長通常便是法定代表人;而企業(yè)負責人則可能涵蓋生產(chǎn)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多重角色。
其次,兩者在承擔責任上也有所區(qū)別。
法人代表作為企業(yè)的法定負責人,在遇到公司問題時必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追究責任過程中,不僅會對企業(yè)進行追責,同時還需追究相關負責人(包括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但若證明該事件與法人代表確實毫無關聯(lián),那么他們也需要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
相較之下,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并不一定必須為法人代表,因此在承擔責任方面自然有所不同。
例如,安全防火負責人因過失造成的責任與質量負責人之間便無任何關聯(lián)。
《公司法》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能代替簽字嗎
法人代表的印章可以代替手寫簽名,法人代表的印章在公安局有備案,簽章真實性有異議的時候可以申請司法鑒定辨別真?zhèn)?,當事人簽字與加蓋印章不需要同時具備,有其一即可。而作為組織的公司簽字,這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當然也包含公司授權的其他人的簽字也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guī)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有什么區(qū)別”,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