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權利人。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二、《民法典》對于善意相對人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xù)期間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存續(xù)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善意相對人的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非法交易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事項所認定的第三人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也可以協(xié)商進行認定,如果無法協(xié)商處理的,那么只能提交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