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代表人的概念是什么?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于訴訟,由人數(shù)眾多(在中國民事與行政訴訟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chǔ),并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chǔ),是指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應(yīng)當符合共同訴訟基本條件,如果所代表的當事人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人,也就不能在訴訟中推選代表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規(guī)定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shù)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

(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yīng)的能力;

(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9條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shù)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quán)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quán)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quán)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quán)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yīng)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yīng)裁定中止訴訟,然后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xié)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chǎn)生后,訴訟恢復(fù)。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后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綜上所述,如果適用代表人訴訟不利于***的解決則不宜適用代表人訴訟。在刑事或者行政訴訟中,代表單位參加刑事或者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定代表人或?qū)嶋H負責人,也是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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