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作為債權人的一項自保工具,重要性不言自明,但是在執(zhí)行上卻有不少的***和問題,歸根結底是對相關法律認識不足所造成的,對于撤銷權之訴法律規(guī)定,的小編進行了總結,從幾個方面對此進行了闡述,希望能讓您有基礎的初步認識。

一、撤銷權之訴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根據(jù)該觀點,一方面,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1、債權人合法債權的認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書確認為必要。司法實務中,大多數(shù)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案件時,均要求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必須經過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方才認定該債權合法。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的,那就是其債權已經通過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到期為必要。實務中,大多數(shù)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案件中,在認定債權人債權是否合法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并且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綜上所述,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其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該債權不以生效司法判決確認為必要,也不以清償期屆滿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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