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有哪些?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及個體經(jīng)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chǎn)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xiàn)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jīng)成為該經(jīng)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qū)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其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于勞動的始終。而在雇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關系的處理受《勞動爭議仲裁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于勞動爭議須經(jīng)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而在雇傭關系中發(fā)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典》進行調整,發(fā)生***后當事人可直接訴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wěn)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者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一般在勞務關系中雙方簽訂的是雇傭合同,比如家里面要雇保姆的話,雇主可以跟保姆簽訂雇傭合同,可是跟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后,用人單位就不能跟員工簽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勞動者,而另一方是跟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