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對于試用期的補償標準沒有特殊的規(guī)定,由于試用期一般比較短,最長也僅為六個月,因此,其補償以及賠償,標準參照正常的勞動關(guān)系的相關(guān)標準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shè)區(qū)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試用期不合格怎么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靠前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靠前款靠前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如果被辭退就需要有合格的理由,如果不合格同樣也會支付經(jīng)濟的補償,而對于補償?shù)臉藴释瑯右惨磩趧诱邔嶋H的情況,只要不會少給或者拒絕支付,那么雙方就不會存在有勞動的***,所以,勞動法是需要靠我們自覺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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