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產申請
企業(yè)自愿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yè)財產情況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請求事項。請示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還債;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說明,或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說明;
(3)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以及債權債務的總體陳述;
(4)其它應說明事項。如所附證據目錄;
(5)申請人名稱、加蓋印章、申請日期。
相關材料包括:
(1)企業(yè)虧損情況的說明;
(2)有關的會計報表,主要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企業(yè)財產狀況明細表。如果是有形財產,還應說明財產的處所;
(4)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清冊應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單、住所、開戶銀行、債權債務發(fā)生的時間、債權債務的數額、有無爭議等事項;
(5)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中申請破產的意見;
(6)申請人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產申請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審查范圍包括四個方面:
1、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2、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4、著重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
通過這四個方面的審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對于不予受理。裁定,破產申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后,應發(fā)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序開始。
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后15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靠前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如果國有企業(yè)想要解散,因為破產的情況進行清算,需要按照具體的步驟進行申請還有受理,經過審查之后進行債權還有財產清算,審查范圍包括四個方面,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