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三權分置”體系中的“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依法對宅基地擁有占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權能。從理論上講,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集體”所享有的權利,但是成員集體并不是一個法律“組織”,只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全體農民的***群體,因而實踐上該權利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堅持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是整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底線,必須長期堅持毫不動搖。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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