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是委托人按照契約或遺囑的內容,為本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把在財產上的享有的權利轉移給受托人,然后受托人按按照契約或遺囑的規(guī)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占有、使用和處理收益。信托是一種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作為基礎的法律行為,會關系到三方當事人,包括委托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的受益人。

法律依據

《信托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關系一旦成立,也就對信托當事人產生了法律效力,與大多數權利一樣,信托自然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總有出于某些原因,信托需要變更,變更顯然不是想怎么變就怎么變的。

二、信托變更的規(guī)定

1、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guī)定是針對私益信托的,不適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于特殊情況,即公益信托成立后,發(fā)生設立信托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yè)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托目的,變更信托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2、信托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①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國《信托法》規(guī)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⑤辭任或者被解任。

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協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務。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規(guī)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代行選任。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guī)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準后,可作為信托財產。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區(qū)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在實際的信托處理過程中,信托是一種以信用為前提基礎的法律上的行為,多半是依照契約或者遵循遺囑的規(guī)定,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他人的一種有效行為。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存續(xù)期內,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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