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guī)定賣淫嫖娼是什么意思?
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釋,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fā)生性關系,不包括等按摩服務,的行為。關賣淫嫖娼法律的處罰程度與嫖娼者年齡和次數(shù)等有關,具體的手法還要看具體的情況。具體如下所述:
1、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等,按以下量罰基準執(zhí)行:
2、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3、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4、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5、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
6、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二、賣淫嫖娼確認方法是什么?
認定賣淫嫖娼,主要看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是否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如已經(jīng)談好價格或者已經(jīng)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jīng)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fā)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根據(jù)以上的文字知道了什么是賣淫嫖娼,它指的是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為目的發(fā)生性關系。有關賣淫嫖娼法律的處罰程度與嫖娼者年齡和次數(shù)等有關,具體的手法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賣淫嫖娼這種行為已經(jīng)嚴重的影響到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所以我們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已經(jīng)做出了明確的懲罰規(guī)定,同時這種行為也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