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房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xiàn)房屋所有人把房屋抵押給第三方的情況,當房屋所有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往往會行使抵押權,這時有的債權人會讓承租人搬出房屋,不再租賃。

我國《民法典》在第725條中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出了規(guī)定:“租賃人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nèi)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叫“買賣不破租賃”,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使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讓與他人,對合法的租賃關系也不產(chǎn)生任何的影響,新的房屋所有人不能以其已成為房屋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不僅如此,合法轉租合同的內(nèi)容與效力也不受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首要原則就是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出租人已經(jīng)將租賃房屋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合法有效的占有房屋;且是因為買賣、互異、贈與、***、抵押權實現(xiàn)、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原因,使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情況下的租賃房屋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下三種情況就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一)租賃的房屋因被沒收、征收發(fā)生所有權變動;

(二)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使用買賣不破租賃妨害抵押權實現(xiàn)的;

(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租賃權不是擔保物權,因而不能簡單參照《民法典》第415條有關登記對抗的規(guī)定,確定抵押權人能否對抗后設立的租賃權,具體來說:承租人未實際占有租賃物的,其享有的僅為一般債權,依照《民法典》都403條之規(guī)定,不得對抗物權性質(zhì)的動產(chǎn)抵押權。如果承租人已經(jīng)實際占有租賃物,則要看其是否為惡意當事人來確定能否對抗:其為惡意承租人的,不能對抗抵押權;反之,其為善意承租人的,可以對抗抵押權。從舉證責任的角度看,應當推定承租人為善意當事人,由抵押權人舉證推翻有關善意的推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買破不租賃主要涉及相關規(guī)則、前提條件、適用范圍等內(nèi)容。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如果我們在租房的過程中,遇到了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轉給他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取消租賃合同的,一定要用法律途徑的手段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的,在遇到與他人的民事***無法處理的情形的,是要及時的訴諸于法律的,并且聘請專業(yè)的人士來幫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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