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假藥罪屬于哪種罪?

銷售假藥罪屬于生產假藥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規(guī)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xiàn)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tài),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四、犯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guī)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qū)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都逐漸依賴藥品,所以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借此為自己謀取利益,生產、銷售假藥能有一筆可觀的非法收入,但是這也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了,且銷售假藥的行為已經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屬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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