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押物選擇的風險目前國內對股權質押,在政策上還沒有完全放開。

作為出質物的股權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業(yè)運作相對規(guī)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場監(jiān)管嚴格,并且在權利轉讓上有法定的登記機構,成為業(yè)界普遍接受的擔保品。而非上市企業(yè)的股權,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以及缺少合理的質押登記機構,從而加大了法律維權的難度。而商業(yè)銀行以股權質押發(fā)放的貸款中,大多數質押物標的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在進行資產保全時容易產生法律糾葛,從而影響到債權的順利實現。

2、質押物價值波動的風險股權之所以可用于質押最根本還是源于股權的財產性、價值性。

但與一般質押物價值預見性強的特點不同的是,股權質押貸款的質押標的價格極其不穩(wěn)定,在實際操作中的股權價格由于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響,波動性很大。另外,股票質押后企業(yè)發(fā)生的對外擔保行為,以及當質押標的所在企業(yè)為借款人的關聯企業(yè)時,借款人的經濟行為、質押標的所在企業(yè)自身的經營狀況等都會影響股權價格。所以說,股權價值本身是一個不穩(wěn)定的預期值,經常處在變化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預期價值常常會與實際狀況相違背,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3、股權質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我國法律以登記作為股權質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看似嚴格但缺乏安全性。

《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第2款規(guī)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鄙鲜泄玖魍ü煞葙|押主要發(fā)生于證券公司與商業(yè)銀行之間,雙方除了要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外,還應共同到證券登記機構**出質登記。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質押主要發(fā)生于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雙方之間股權質押關系的發(fā)生同樣除了有書面合同之外,還需向證券登記機構**質押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雖然是一種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查詢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登記記錄,所以這種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另外,由于質押登記并非凍結,出質人在出質后仍可能將股票轉讓,其對質權人和受讓人的權利保障將大大降低。對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03條第3款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這既沒有向中介機構或有關管理部門**出質登記,也沒有要求出質人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銀行對質押登記后的非法變更也就難以監(jiān)管,而且發(fā)生訴訟時舉證困難。若出質人違背誠信原則,私自將登記事項予以刪改,然后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重新質押,就會嚴重威脅質權的實現。

4、質押物處置時的價值實現風險《擔保法》規(guī)定質權人行使質權可采用以下方式:

與出質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取得出質股權、依法拍賣出質股權、依法變賣出質股權。其中折價清償需要出質人與質權人在債權已到清償期后訂立折價協議,而不能預先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出質股權直接歸質權人擁有,因此質權實現的效果與事后談判的能力息息相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折價協議,由于質權人并不占有質物,就不能采取直接拍賣或者直接變賣的方式行使質權,于是只有通過向法院提***訟的方式來實現,這樣做的效果一般較差。另外,質權實現時所牽涉的法律問題繁多,比如:股東優(yōu)先購買、***部門審批結果等種種銀行不可控制的干擾都會影響到股權最終能否實現與最終實現的效果。由于我國實行嚴格的金融分業(yè)經營制度,《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和股票業(yè)務,商業(yè)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由于我國的股權轉讓二級市場還不成熟,商業(yè)銀行在處置質押股權時會受到限制而有可能達不到優(yōu)秀的償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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