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是什么?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zhì)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chǎn)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chǎn))的擔保物權。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對于保險金之物上代位,“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nèi)。對于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于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jù)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yōu)先受償。當然,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險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為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而設置的。因為,保險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于保險合同而產(chǎn)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并非為抵押物滅失所產(chǎn)生的利益,
2、抵押權人基于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shù)盅簷嗍芮趾χ碌盅簻缡r,無論侵害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為:一是加害人的過錯;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三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1)純粹的財產(chǎn)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chǎn)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chǎn)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訴訟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