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賣淫、嫖娼,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jié)較輕,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另外,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賣淫、嫖娼活動的時候,如果為犯罪人通風報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涉嫌組織賣淫罪的,依法予以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靠前款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還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或者***,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嫖娼行為對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由于在違法行為的定性上是不構(gòu)成犯罪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律上規(guī)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結(jié)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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