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鐵霸座是違法行為嗎?

高鐵霸座一般不構成違法行為。強行占座是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糾集多人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二、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包含哪幾個方面?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jié)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shù)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影響是否惡劣等方面綜合認定。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和造成嚴重損失二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只能由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活動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guī)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參與人員不構成本罪,而只能予以行政處罰。

(四)、聚眾以暴力方式擾亂社會秩序時,往往會導致人員傷亡、財產(chǎn)毀壞等結果。對此應具體分析:如果僅造成輕傷或毀壞財物數(shù)額較小的,應定本罪;造成重傷、死亡結果或毀壞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應分別定故意傷害罪、故意***人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高鐵霸座一般情況下是不屬于違法的行為的,但是將被認定為是違反了公共秩序的行為,會按照涉案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和造成后果的惡劣程度來進行相應的處罰。當事人必須要按照相關的處罰嚴格執(zhí)行,拒不執(zhí)行的,將會在原有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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