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總是各種各樣的,比如說在不知情甚至是受騙的情況下而簽訂的合同等。有時候,這些行為都會使自己的利益和形象受到極大的損失。但是,這些***其實都可以參照我國的《民法典》進行解決,在下文中,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148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148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

靠前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二、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

(一)在欺詐人方面:

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給別人,無論虛構(gòu)事實、歪曲事實或者隱匿事實均屬之。欺詐往往呈現(xiàn)為積極行為,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沉默,則必須是法律、合同或者商業(yè)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時才能構(gòu)成欺詐。

2、須有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指具有欺騙他人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含義包括兩層:

(1)是使相對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實,并且明知相對人有陷入錯誤的可能;

(2)是有使相對人陷于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這兩種故意從根本上妨礙了被欺詐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詐人方面:

1、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被欺詐人陷于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guān)系。如果被欺詐人并不陷于錯誤,或者雖然陷于錯誤,但該錯誤不是受欺詐而產(chǎn)生,則欺詐行為不能成立。

2、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lián)系。如果被欺詐人雖然陷于錯誤,但是并沒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雖有意思表示,卻不是因錯誤所致,欺詐行為也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詐人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申請才可以撤銷。

大家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我國的《民法典》中對于通過詐騙而實施得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是可以通過法院進行撤銷的。比如說,在第三方的詐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其實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具備法律效益。所以大家不管遇到什么事,都一定要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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