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死亡補償費:按照當?shù)仄骄钯M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死亡賠償金(補助費)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shù)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chuàng)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匕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jù)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shù)?**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周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說明。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對于六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shù)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于五年,具體為,六十周歲以上不滿七十五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進行補償?shù)臅r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補償標準的,而不是隨意要求賠償,對于60周歲以上的受害人,核算的年限不能少于五年,最低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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