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fā)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fā)問被告人;核實證據(jù)等。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jù)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jù)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tài)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jù)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訴訟在開庭時就需要確定當事人確實存在犯罪的事實,而且證據(jù)也齊全才能受理,法院就結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流程來走,只要犯罪事實清楚就可以給予最終的判決,如果犯罪者對判決的結果不服也是可以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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