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其實也是比較特殊的,如果不是因為該職務賦予我們去履行相關的職責的話是不構成職務行為的,而且已經有很多的人習慣性的把職務行為就定性成為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職權。可是大家不要忘了,公司法人也是屬于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代表也具有絕對的職務行為能力的。那么,職務行為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職務行為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民法總則職務行為應該怎么認定?
實踐中一般結合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1)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
(2)行為是否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3)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lián)系,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二、相關法律法規(guī)
(1)《民法典》第八十三條:“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訴意見》”)第四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fā)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組織為當事人?!?/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靠前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4)《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yè)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職務行為是必須要發(fā)生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并且是通過自己的職務去實施相關的做法的,工作人員公司在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過程當中,不管是給其他機構或者公民個人造成的任何的損害,職務行為有與之相對應的賠償責任,甚至,有些違法的職務行為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