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和個人的行為是比較難以區(qū)分的,很多人不知道他們之間的區(qū)別,所以對于職務行為的認定我們應該多加學習,在司法當中,很多的罪名都是由職務行為構成的,關于職務行為的認定是怎么樣的很股東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知識。

一、職務行為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許多組織的負責人,將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混淆起來,往往以個人行為來代替職務行為,一旦***發(fā)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為由進行抗辯,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如何區(qū)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個人行為,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與“群體行為”相對稱。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為。是個人與社會交互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huán)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后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行為有別于其他行為最顯著的特點是:

個人行為是一種可以在自己能夠完全支配的主觀意識下用于表達自己內心活動的具體作為。這種行為不存在復制性,不能夠被替代,完全是具特色的的。這種作為可以是精雕細酌的藝術品、可以是深思熟慮的政見、還原自然的舞蹈,還包括語言、動作、觀點、態(tài)度、理論…… 當然,個人行為基于充分體現(xiàn)了自己的主體思想,因此也完全要為自己通過這一作為而帶來的一連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會出現(xiàn)的問題、存在的隱患、帶來的影響……)負有全部責任。

職務行為的特點: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jù)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應當明確,上述說的職務行為,和國家賠償法上所說的“行使職權”的活動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國家賠償而言,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職務行為違法,并且這種違法的職務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兩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如果一個合法的職務行為,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這時構成的不是國家賠償,而是補償。如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對公民個人和企業(yè)的財產進行征收、征用,這時造成的損失不是賠償,而是補償。這理講的“合法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即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如果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關于職務行為的認定是怎么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在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當中,如果國家的工作人員做出了侵犯公民權利的事情,是需要為此負責的,同時公民也可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來申請國家賠償,當然前提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對公民的權利造成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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