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入刑的條文有哪些?

酒后駕駛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酒駕入刑的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五一”期間,發(fā)現醉酒駕駛者,將對其進行刑事拘役,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以下簡稱《規(guī)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guī)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對于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同時,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酒后駕車

酒后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

2、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上述規(guī)定針對營運車輛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體現了國家對公共安全的重視。

5、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靠前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酒駕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這種行為也是必須要接受法律嚴重的處罰,但對于酒駕的入刑一般也是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文,只要構成的要件都齊全那么就會按照酒駕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所以,酒后不開車是我們必須要進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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