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證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二、保證期間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一般保證責任是比較常見的保證方式,除了一般保證責任之外,還有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清償期限到期后,債權人可以同時讓債權人和保證人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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